这种情形初听起来似乎不合常规。无疑,波普所倡导的那种自由宪政主义现在要建得比1943年时更好。希特勒和墨索里尼在1945年的失败及随后西班牙和葡萄牙法西斯政权的垮台并没有让人们不再诉求于“鲜血与祖国”或基于宗教极权主义政体:情况远非如此。但是,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比1943年多得多的自由民主国家。而且,自由宪政主义的基本理念在不同的程度上,在几乎每一个国家,包括那些没有自由制度历史的国家,都被证明是有吸引力的。
倘若一切果都如此,我该如何解释我对50年前波普的生不逢时之感的共鸣呢?我只能说,我始终坚信创造一种有利于使自由平等主义原则普遍有效的情形是有可能的。在当代以英语为母语的政治哲学家中,这压根儿也不是一个时髦的观点。从一系列的前提,包括柏克式的保守主义、“稳定性”关切、“文化帝国主义”担忧以及后现代主义的“反讽”等前提出发,他们已倾向于达成这样一个结论:所谓的“启蒙谋划”——宣称,拥有健全心智的人类是有理性的,而且我们所能渴望的只是将我们自己社会中的成员的共有信念清晰地表达出来——乃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若如是,它将对某些国家的人权保护运动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在这些国家里,人权(运动)既不被尊重,也从来没有得到过尊重。政府将会长期保持高压传统,并引用我的哲学同僚的观点,来证明将完全抽象的原则与现实的道德交织而成的密集网络相对照的荒谬性。更不用说,非自由国家的未来改革者将不会向外国政府或者团体(如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寻求帮助。因为这将意味着请外来者将其理念强加于当地人共享的理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