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的纷争中将愤怒情绪减少到最低限度,其重要意义并不表示愤怒是毫无价值的或全然是邪恶的。正如罗斯教授所说,愤怒只不过是感到不公平而站在利己主义立场表现出的情绪。[20]完全没有愤怒只表明缺乏社会理智和道德活力。一个黑人因其种族受到不公平对待而感到愤愤不平,他对该种族最后解放所作的贡献,要比那些虽然遭受不公平对待却无任何情绪反应的人的贡献要大得多。从愤怒情绪中清除的利己主义因素越多,它就越能成为实现正义的纯洁工具。愤怒中包含着利己主义成分可以从客观上证明是合理的,但是从社会纷争中对手的观点看,似乎绝无道理可言,而不过是进一步激发他自己的利己主义罢了。
非暴力的倾向和方法两者在社会冲突中还具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优点:使对手失去道德上的自负。由于这种自负,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安宁和秩序是等同的。上述这一点是社会斗争中所有无法估量的影响中最重要的因素。由于这一点,它使得受到攻击的统治集团对那些攻击现状的人有一种最为明显的不言而喻的优越性,而后者却被置于公众秩序的敌人、罪犯、暴力教唆者一类,并且中立的社会群体不可避免地要对其群起而攻之。非暴力的倾向和方法打破了这种受攻击的势力的貌似合理的道德自负。如果非暴力运动实际上威胁和危害着现存的体制,那么,它仍然要被指责为反叛和运用暴力而遭到反对。但是,它却不可能轻易地糊弄社会群体的中立分子。当英国面对印度向其帝国统治挑战而极为愤怒时,英帝国主义者常常强调的是“法律和秩序”以及反叛的危险,但它却完全没有那种由于自负而通常会产生的貌似合理的道德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