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此看出,土地征用及优惠政策在民办学校的经费筹措中所占的补偿比例很大,政府掌握土地资源,通过制定相关的土地优惠政策,灵活扶持民办学校建设与发展。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规定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国家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优惠政策,与公办学校无异;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不享有以上优惠政策,只提及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使用土地,相关政策规定不详,难以衔接,且在土地用途上作了严格限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要远高于营利性民办学校。